藏国土资办发〔2014〕160号
各地(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精神,为准确掌握2014年度全区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确保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按时、保质汇总,请各地(市)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根据厅党组关于我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主体下沉”、“锻炼和培养自己的队伍”的要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主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级下沉至“各地(市)国土资源局”,即各地(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本地区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委托专业队伍,以地(市)国土资源局为主,专业队伍为辅的模式开展工作。为保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专业队伍的选取应以是否具有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业绩为必要前提,各地(市)确定后的专业队伍须到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进行备案。
各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基本农田数据更新上图、用地管理信息的套合标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全区变更调查成果的检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及数据汇总。
二、具体要求
(一)各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程参与土地变更调查各项工作任务,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的调查与核实,组织起草地(市)及县(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二)各地(市)应以201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日常变更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结合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调查2014年度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对于国家未监测到,而当年实地已发生变化的图斑,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对于年度土地整治项目,也应根据补充耕地范围界线,逐地块实地核实耕地变化情况,并标注相应的管理信息。
(三)各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各县(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和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以及农用地变未利用地等图斑的证明材料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四)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市)审核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反馈地(市)及时修改完善。对于遥感监测图斑,经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的,按建设用地上报。
(五)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地(市)补助经费分别为35万元(从2015年度起将不再拨付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各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委托合同书(见附件3)后直接拨付。在此基础上,各地(市)应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 第518号)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4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财政厅“一级财政一级事权”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确保配套经费的落实,并保证今后每个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变更调查经费要求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时间安排
2014年12月16日起,各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电话通知,派员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分批次领取本辖区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组织开展土地变更外业调查工作。1月25日前结束外业工作,并汇总上报。2月10日前完成全区汇总,编写分析报告,形成2014年度全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
2、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
3、西藏自治区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委托合同书(样本)。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联 系 人:扈传荣、颉丽娟
联系电话:0891-6899631、6899632